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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3-12-01 来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我校编制了《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照该《指南》获取相关信息。

《指南》每学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我校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校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xxgk.cnu.edu.cn

本校还将分别通过信息公告栏、校园网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校将按要求公开属于应当公开范围的信息,并做好更新工作。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我校将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校本部主楼714

联系电话:010-68901964

传真号码:010-68450169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来信请注明信息公开)

邮政编码:100048

电子邮箱地址:xxgk@cnu.edu.cn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1:30,13:30—17: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我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需填写《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我校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我校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电子邮件申请。邮箱为xxgk@cnu.edu.cn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考试成绩、毕业派遣等方面与自身相关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我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受理机构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出具《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首都师范大学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我校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首都师范大学非本校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首都师范大学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三)收费

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首都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室举报。

举报电话:010-68902601(纪委、监察室)

电子邮箱:jwjc@cnu.edu.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行政楼603首都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室

邮  编:100048

接待时间:8: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