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相关精神要求,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提升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基本原则:公开、公正、民主、和谐、准确、便民。
二、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我校校务公开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工会、教代会主动配合,纪委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院(系)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院(系)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推进院(系)务公开工作。
学校成立由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学校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校务公开工作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及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成立由纪委牵头,监察、审计、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代表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检查校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校务公开工作中涉及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高校党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机构职责如下:
1.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定、办法;研究确定学校校务公开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对相关部门和院(系)公开工作给予奖惩等。
2.校务公开工作小组
负责组织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组织召开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落实学校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及有关具体事项;将校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制定和落实具体方案、措施并将其纳入部门行政管理程序和考核,保证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校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上级部门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检查的组织、筹备、协调、接待等工作。
3.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对校务公开计划、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各职能部门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公开形式和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时间是否及时以及校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教职工对公开的结果是否满意等事项进行检查;组织校务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接受并处理有关校务公开的投诉等。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我校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首都师范大学校务公开目录》。附件2《各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校务公开目录》是对附件1《首都师范大学校务公开目录》的进一步说明。
我校校务公开的重点是: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涉及人、财、物、基本建设等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涉及教职工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详见附件1《首都师范大学校务公开目录》中标“*”项目)。
四、校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1.学校工作的重大事项要通过工会、教代会向全校教职工公开;
2.通过党的组织系统、行政系统、学生工作系统等向师生员工公开;
3.通过各种会议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如:全校中层领导干部会、教职工代表会、学生代表会、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会议以及各种情况通报会等;
4.通过发文件、书面通知、信函等形式公开;
5.利用各种校内媒体向师生员工公开,如:广播电视、校刊、网络、公告栏、宣传材料和手册等;
6.利用社会媒体、信息发布会、咨询活动等向社会公开;
7.通过书记、校长信箱等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五、校务公开基本程序
1.每年年初,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校务公开工作方案,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结合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校务公开方案,制订本部门校务公开工作计划,确定每个公开项目的责任人和具体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到位,并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小组审查、备案。
2.各职能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内容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规定予以公开。
3.按规定应由保密部门审查的公开事项和内容,公开前要提交学校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4.属于年度校务公开工作方案之外发生的,事关学校建设、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开内容、方式和时间,责成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5.对于未列入目录,而教职员工和学生普遍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由责任部门提交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小组讨论,确定是否公开、公开的形式和范围等;重要事项要提请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校务公开监督和检查
1.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部门网页上设置“校务公开”专栏,每年公布本部门校务公开工作计划、内容及责任人,使校务公开工作置于全校师生员工监督之下。
2.校务公开的实施情况列入对各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
3.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定期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4.严格执行“两书一查”制度(即:建立“校务公开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建议书”、“校务公开重大问题通报书”、纪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将适时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项检查、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检查,有关情况要及时向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将对工作落实到位、考核成绩达标、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对于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都师范大学校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党发〔2008〕35号)同时废止。
八、本细则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