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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8-01-10 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根据学校实际,特指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保密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及保卫处主管领导构成。信息公开保密小组总负责学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对学校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信息员和主管领导具体审查和指导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单位主管领导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需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保密法》、《条例》、《实施办法》、《保密审查办法》;

  (二)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三)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谁公开、谁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造成工作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各单位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

  (二)由各单位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并确认签发;

  (三)各单位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由信息公开保密小组进行审查,并确认签发;

  (四)信息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