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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1-15 来源:学校办公室

 各院(系)、单位:
    为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网站作用,规范信息公开网站的使用、管理与维护,进一步加强网站内容保障和信息安全工作,学校办公室制定了《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站(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网站)是进一步推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  为发挥信息公开网站作用,推进我校信息公开网站使用、管理与维护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网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及时性,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公开网站采用统一管理、技术保障、分权负责的维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网站的规划与建设;负责制定、落实信息公开网站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网站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校信息公开内容和目录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纪委、监察室是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督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网站的日常监督;负责定期对网站维护、更新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可根据需要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条  数字校园建设中心是信息公开网站的技术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保障信息公开网站正常运行的网络环境,负责服务器和数据库安全,并提供网站运行的相关技术支持和数据备份。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信息公开网站各栏目信息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内容的更新与维护。信息公开网站各栏目主责部门、维护栏目和栏目类型等内容参见《信息公开网站栏目信息维护更新责任分工》(附件1)。
第八条  信息公开网站内容须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对于一般类栏目,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备案和更新。其他时间发生的更改需由栏目主责单位向信息公开网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新;对于动态类栏目,须在事件发生或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更新情况;如有关单位认为应当对栏目设置、网站布局等信息予以调整,可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单位复核后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须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2),该目录的更新、维护必须与信息公开网站的更新、维护同步进行,且内容保持一致,同时该目录的每次更新均须及时报送网站主管部门存档备案。(《<信息公开目录>填写说明》见附件3)
第十条  各单位所有公开的信息必须留存纸质文档以备查阅,留存的纸质文档须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本单位负责的信息公开网站栏目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网站设一个系统管理员账号和多个栏目维护账号,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管理员帐号,各有关单位负责相应栏目维护帐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信息公开网站的账号,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网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事宜,同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网站维护和帐号管理。各单位拟公开信息必须经本单位正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发布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各单位必须对网站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负责信息内容的解释说明,不得发布涉及国家和学校机密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或不宜发布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为保障网站安全,内容上传前须对内容、附件进行杀毒,不得上传恶意代码,避免网站遭受木马或黑客袭击;不得在信息公开网站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
第十四条  为保障信息公开网站的有效运行,各有关单位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对泄露维护账号、信息更新不及时,或因发布信息不符合信息安全要求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